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伯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新富 債務人 陳映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債務清償,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18日設定新臺幣(下同)18,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31年9月12日,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皆依照雙方約定,並經登記。嗣相對人邀同債務人江新富、陳映之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⑴104年9月16日⑵102年8月19日⑶103年8月8日向其借款⑴15,000,000元⑵13,700,000元⑶25,000,000元,並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利息如有一期未繳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計尚欠本金47,736,131元及應計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連帶保證書2份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本票各1份及貸放主檔資料及繳款紀錄查詢明細3份等影本為證。且本院於105年6月13日中院東非柒105年度司拍字第266號函徵詢相對人及債務人並請其於7日內陳述意見,此函於105年6月15日送達於相對人、105年6月23日送達於債務人而相對人及債務人遲於105年7月6日仍未具狀陳述意見。本件聲請,經核合於前揭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仁和││1638│建│3623.00│10000分之19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814│臺中市北屯區仁│015層鋼筋混凝土│地下二層││100000分││││和段1638地號│造│3341.35││之1410│││├───────┤│合計3341.35││││││臺中市北屯區四││││││││平路238巷21號││││││││地下2樓│││││├─┼──┼───────┼────────┼──────┼─────┼────┤│2│816│臺中市北屯區仁│015層鋼筋混凝土│一層213.06│平台141.93│全部││││和段1638地號│造│騎樓41.13│││││├───────┤│合計254.19││││││臺中市北屯區四││││││││平路238巷15號│││││││││││││├─┴──┴───────┴────────┴──────┴─────┴────┤│816建號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2161.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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