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5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瑋翔(原名李家銘)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
325號、第19254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