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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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傳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依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並於民國108年4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