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49號原告 詹廖有
詹乃縈 被告 蔣安琪 上列被告蔣安琪因傷害致死案件(106年度訴字第12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許嘉容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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