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426號聲明人 王筱茜
王雅萱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依蘋 聲明人 王德富
邱蘭英 王秋梅 陳 王雪梅 王儷蓁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 王國進 之長子 王一平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之祖父母 王玉丁 、 王陳松 妹及外祖父母 邱三城 、 邱吳平 妹是否生存,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