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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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償還租賃付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5號原告 林友民 被告全國不動產內湖捷運加盟店營業員 許喬閔
全國不動產店長 陳煜全 全國不動產店東 蘇豪欽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租賃付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係在「臺北市○○區○○路○○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吳珊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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