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5號上訴人陳○蓓法定代理人 陳信志
江資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傅勝鴻 、龍裕交通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6,7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