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9號
原   告 六甲帝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發裕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松采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92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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