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9號
原 告 六甲帝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發裕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松采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92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