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鄔育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鄔育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參年。
理由查受刑人鄔育峰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故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游士珺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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