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1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苑琦┌─────────────────────────────────────┐│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宏展電線電│陽信商業銀│94年8月10日│11,384元│0000000││││纜有限公司│行泰山分行│││││││ 王永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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