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宜蘭縣警察局礁溪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警礁偵
秩字第09500002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陸仟
元。
賭博性電動玩具麒麟貳代(小 瑪莉 變異體)壹台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
(二)地點:宜蘭縣○○鄉○○路○段○○○號嵐夫人檳榔店內
。
(三)行為: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賭博性電動玩具壹
台。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現場照片。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賭博性電動玩具麒麟貳代( 小瑪莉 變異體)一台扣案可證
。
三、扣案之賭博性電動玩具為主管機關公告禁止陳列、營業之物
,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
八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