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保險小字第1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端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之保險
契約(含契約條款及附件內容全部)影本1件。
二、請提出台端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