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保險小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保險小字第1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端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之保險
  契約(含契約條款及附件內容全部)影本1件。
二、請提出台端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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