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2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林金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78,9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金忠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0萬元,約
定自107年12月10日起至115年6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1年9月21日止累計248,388元未給付,其中227,789元為本金、20,59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金忠於108年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5萬元,約定自1
08年3月22日起至115年9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1年9月21日止累計130,589元未給付,其中117,022元為本金、12,482元為利息、1,08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11年度司促字第1123號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227,789元林金忠自11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21計算之利息2117,022元林金忠自11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22計算之利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