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80號

原告林○汎

被告 古志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古志霖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16號案件,經原告林○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