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086號、97年度執字第9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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