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923號

上訴人 楊黃菊英

楊裕黃

楊淑芬

楊上輝

楊上賢

楊士慧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

被上訴人 楊正仁

楊璧蓮

楊碧雪

王領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業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祐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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