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923號
上訴人 楊黃菊英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
被上訴人 楊正仁
鄭 楊璧蓮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業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祐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