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956號債權人 江家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榮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簽章。
二、表明債務人(台端稱契約當事人為公司)及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租約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