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6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