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調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調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園飯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查報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按他造人數之
聲請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
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
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
係;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
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2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
式。
二、本件相對人聲請調解,未記載相對人華園飯店及其法定代理
人真正之姓名、營業所及住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且
未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
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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