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107號

原告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訴訟代理人 曹恩銘

被告 林怡潔 即美崙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案由欄中關於「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記載,應更正為「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所為之112年度北簡字第2107號民事簡易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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