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名修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名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名修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4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755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9年3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施慶鴻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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