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竹簡字第19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弄6號(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壹玖陸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0.1
963公克(原毛重0.1974公克,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藥物鑑驗實驗室取樣0.0011公克鑑析用罄)扣案。」應予更正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第二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甲○○前因竊盜案件,分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3日、同年5月18日,分以96年度竹簡字第454號、3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確定,上開2案件嗣經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並96年7月16日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0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
4月,甫於96年10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安非他命戕害吸食者之身心甚鉅,被告竟無視法律之禁止而持有,惟念其持有數量尚微,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0.1963公克(原來毛重
0.1974公克,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藥物鑑驗實驗室取樣0.0011公克鑑析用罄),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美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96號被告甲○○男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鄰○○路○段○○○巷○弄○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4月13日、5月18日,以96年度竹簡字第454號、3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確定,上開2案件嗣經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並於96年7月16日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0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甫於96年10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施用安非他命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不得無故持有,竟於96年12月22日15時20分許前不詳時間,在新竹市○○路○段○○○巷口,向年籍姓名不詳、綽號「滿龍」之成年男子受讓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1974公克而持有。嗣於同日15時20分許,在上址為警盤查,經其主動交付而當場扣得安非他命1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1月10日出具之送驗檢體編號D-726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新竹市警察局辦理煙毒、麻醉藥品案尿液送驗受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暨送驗登記簿各1份。
(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6年12月28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0960010498號鑑定書1份。
(四)安非他命毛重0.1974公克扣案。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嫌。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安非他命驗餘毛重
0.1963公克,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檢察官鍾曉亞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王榆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