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9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2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3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2月9日起至134年12月9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94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①400,000元②2,000,000元③4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1年12月16日②114年12月16日③114年12月16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①98年10月17日②98年10月17日③98年11月17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依上開約定借款已全部到期,尚欠本金①269,249元②1,937,972元③371,88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個人不動產擔保借款契約書、宅配金專案合約書、授信約定書、歸戶查詢、放款主檔查詢等影本,以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4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埤子││410-1│建│1073.00│10000分之310││││││頭│││││││└──┴───┴────┴──┴───┴─────┴─┴──────┴───────┴──────┘┌─────────────────────────────────────────────────────────┐│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4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三││││││││││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521│嘉義市北│嘉義市埤│住家用鋼│104.│││││││10│陽台│24│平│全部│││││興街180│子頭段41│筋混凝土│79│││││││4.││.0│方││││││號3樓1│0-1地號│造7層樓││││││││79││9│公│││││││││││││││││││尺│││├──┴──┴────┴────┴────┴──┴──┴──┴──┴──┴──┴──┴─┴───┴─┴─┴──┴──┤│共有部分:埤子頭段3550建號1394.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7│└─────────────────────────────────────────────────────────┘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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