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5號

聲請人 劉家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5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401612-8

1

1,000

2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297423-2

1

1,000

3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10756-0

1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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