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八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
偵字第一五八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拾小包(毛重貳拾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五
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