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9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代理人 林倩瑋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博愛慈善家公益協會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康程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孟光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玖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零壹元eTag代墊款。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