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1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敏男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敏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陳敏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8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3972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5月1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3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