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9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98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已歿)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1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楨松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楨松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告訴人乙○○於民國90年間並未在楨松公司任職,亦未向楨松公司領有薪資,竟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91年間在不詳時地,制作告訴人90年度在楨松公司領取新臺幣(下同)52萬元薪資之不實所得稅扣繳憑單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後,持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申報,因此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12萬元,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及稅捐稽徵機關對稅務管理核課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96年7月27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列印報表各乙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