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3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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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2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191號第1250號第237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姵慈選任辯護人謝明諺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724號、第24097號、第25661號、第27347號、第28436號、第29782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0188號、第13143號、第14300號、第19043號、第19044號、第19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姵慈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