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債務人乙○○○○○○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
⒈以表格方式列曜日商行自97年1月至98年7月之淨利額:
債務人自陳萊爾富總公司每月匯入曜日商行之委任報酬須扣除店面人事等開支。是以,債務人應提供匯款明細及各項單據單據,並以列表方式陳明每月委任報酬扣除各項開支細目後之淨利額。
⒉陳明債務人是否尚須負擔房貸費用:
債務人自陳與甲○○○保險公司協商時須負擔房貸費用,致協商不成立。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仍須負擔房貸費用?若是,提供相關單據;若否,說明何時繳清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