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移送台灣桃園監獄執行。茲因受刑人經法務部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以法矯司字第○九六○九○七一三五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滿日期為九十七年八月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期日數二十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七年七月二十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法矯司字第○九六○九○七一三五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