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08號
原告 張妡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丞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1日前向本院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張彩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08號
原告 張妡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丞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1日前向本院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