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聲請人 陳美鳳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並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審酌於進行更生程序期間,尚需支付相關必要費用,認有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聲請。又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亦一併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蔡岳玲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7年1月起迄109年1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2、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明:
(1)依聲請狀所載,「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為長子李宥陞,然附表所示為「 呂竑達 」、「 呂意翎 」,請說明是否誤載,及該2名子女由聲請人及公婆共同扶養之原因,配偶 呂宗翰 有何不能分擔扶養費之事由?及配偶呂宗翰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年籍資料、服務單位、服務地址及每月薪資若干?
(2)請聲請人說明受扶養人「呂竑達」、「呂意翎」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3、提出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並說明有何經濟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
4、請聲請人提出有無其他日常費用支出。例如:租金(租賃契約)、水費、電費、瓦斯費、手機通訊費、伙食費用(相關繳費證明)、交通費用(使用交通工具為何?支出的油錢單據?)、保險費及個人生活費(相關證明或單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