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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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榮選任辯護人劉大正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6月1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林鈺珍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芮寧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