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67號原告 王林月娥 被告 王建興 (已歿)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7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建興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訴字第78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陳雯珊法官吳元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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