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義發選任辯護人羅文昱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陳啓瑄 選任辯護人 黃絢良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陳俊偉 選任辯護人 許洋頊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王昱廷 指定辯護人 王丕衍 律師被告 黃偉翔 被告 吳冠 呈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義發、陳啓瑄、陳俊偉、王昱廷、黃偉翔、 吳冠呈 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葉佳怡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佳蓉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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