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原告 張世遠 被告 黃士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105年度交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林岳葳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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