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83號

聲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對人PRAPAPORNKAEWSAENGO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PRAPAPORNKEEWSAENGON」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PRAPAPORNKAEWSAENGON」。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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