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607號原告 張楊桂蘭 被告 周駿驊
李鎮宇 江宇洋 (原名 江禹霆 )右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嘉慧
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洲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