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淑惠 代理人 陳采邑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楊淑惠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1年3月17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潘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