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5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5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75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繼宗 住新北市○○區○○街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玖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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