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文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文智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3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所附受刑人劉文智聲請狀乙份),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
106年10月17日之前,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各罪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查,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於原判決時雖得易科罰金,但與附表編號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懿庭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1日│106年3月23日8時│105年11月20日││││1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嘉義地檢106年度│嘉義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16號│毒偵字第716號│撤緩毒偵字第97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87│106年度訴字第487│107年度訴字第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28日│106年9月28日│107年3月26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87│106年度訴字第487│107年度訴字第6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10月17日│106年10月17日│107年4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6年度│嘉義地檢106年度│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747號(│執字第4748號(│執字第1862號│││107年執緝字75號│107年執緝字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