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 張秀玉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陳錦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秀鳳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王秀鳳(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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