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3號原告 何旭卿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程國賓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