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84號

聲請人 林亞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關係人 陳貞妹 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童毅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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