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06號再審原告 莊東隆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魏俊雄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2年度再易字第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