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05號聲請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理人 賴森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王志強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志強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目前尚積欠96,74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惟被繼承人於104年2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此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王志強之遺產管理人,以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貸款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然查,關於被繼承人王志強之遺產管理人,已經由訴外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經本院於104年12月4日以104年度司繼字第933、1156號民事裁定選任 林邑舫 為被繼承人王志強之遺產管理人,該案已於105年1月22日確定,此業經本院調卷查證屬實。
是本件聲請人基於同一目的所為之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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