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07號原告 洪雲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上之鐵皮屋建物,是否有稅籍編號?若有,請提出房屋最新課稅現值;若無,請陳報該鐵皮屋建屋之客觀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秀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