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1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機 沙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0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947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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