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張運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呂聖儀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2,38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請提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說明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路○段○○○巷○弄○○號及新竹縣○○鎮○○路○○巷○號之房地係何人所有?與聲請人間關係?現做何使用?
三、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並查明萬泰銀行、安泰銀行之債權受讓人為何?其地址及債權數額?
四、請提出聲請人自99年1月迄今之薪資單。
五、查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請提出聲請人自用住宅貸款之土地及建物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並說明何以由聲請人繳納房屋貸款?並檢附最近二年繳納房貸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每月必要支出公司電話費約1,500元、家用電話費及網路費約1,5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說明每月支出扶養費5,000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前配偶 林秀珍 之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林秀珍是否有分擔女兒 徐可倫 之扶養費?每月數額?
九、聲請人自用住宅貸款之土地及建物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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